首        页 | 部门动态 | 信息公开 | 公共服务 | 公众参与 | 党务公开 | 市政建设 | 公用事业 | 行政许可 | 镇江论坛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共服务 > 服务承诺
市政公用局行政效能投诉和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09-09-07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和督查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勤政廉政建设,切实加强我局机关作风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效能投诉和督查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依法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受理投诉范围: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和投诉,并负责核实、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第四条 受理投诉内容:

  (一)受理投诉人对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情况的投诉;

  (二)受理属于我局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投诉;

  (三)对各基层单位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第五条  受理投诉方式:

  投诉人可采取来信来访、公开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投诉人要求保密的,严格保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拦、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投诉应当受理,按规定查办并回复。对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并指导其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第八条  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处理、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规范。

  第九条  对有权处理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在接到投诉(包括转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投诉人要求给予答复的,应当及时给予答复;需要转办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对特别复杂的投诉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局领导批准,在向投诉人或转办的上级机关说明情况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条  对被投诉的工作人员,经调查情况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年终考核奖、诫勉、调离工作岗位、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对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或者纵容包庇,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承办单位或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效能督查制度。局办公室负责牵头督办工作,相关处室积极配合。一般条口性的业务工作,由相关处室负责督促催办;对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投诉,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由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局领导同意后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督办。

  第十四条  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可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
 
中国·镇江政府门户网站版权所有 镇江市人民政府 镇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主办
©Copyright 2009 Zhenjiang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05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