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镇客管〔2008〕8号
各出租汽车公司(中心)、个体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出租汽车行业形象,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镇江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并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执行。
附:《镇江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二○○八年四月二日
抄送:市市政公用局
附:
镇江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建设部、公安部第63号令《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第135号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有镇江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3、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4、18周岁以上,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
5、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6、镇江市公安部门核发的C1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并
有三年以上的安全行车驾龄;
二、申办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办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由出租车公司向客管处集中提供,出租车公司要对办理营运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所提供材料进行初审。
1、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非镇江市常住户口的外地驾驶员,要到镇江车管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2、初中毕业以上的文凭原件及复印件;
3、由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无传染性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即:无肺结核病和肝炎等传染性疾病);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彩色照片3张(1寸2张,2寸1张);
5、非镇江市常住户口的外地驾驶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1)暂住证复印件;
(2)乡、镇政府或街道以上机构的外出务工证明;
(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无犯罪记录证明;
(4)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
三、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的取得
1、首次申办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由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申请,经客运管理处审核后参加职业培训,考试合格并签订《镇江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服务承诺书》后,方可取得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2、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的复训。有责投诉被处罚或被客运管理处查处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律参加复训。
3、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的年审。服务证到期前15—30天,由出租汽车公司向客运管理处统一提出申请,参加年审培训,审验合格后换发服务证。
四、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服务要求
1、自觉遵守《镇江市出租汽车营运服务规范》,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⑴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规范服务;
⑵按规定携带、放置营运证件、使用票据;
⑶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和无线电通讯设施;
⑷遵守火车站营运秩序,服从管理人员的调度与管理。
2、自觉遵守《城市出租汽车车容车貌管理规定》,保持乘车环境良好。
⑴定人定车,车证相符;
⑵车容整洁、设施和标志齐全完好;
⑶及时更换座垫套,保持车内整洁。
3、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⑴强行合乘或利用他人招揽乘客;
⑵伪造、涂改、转借营运证件;
⑶骗取、转借、伪造客运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或为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⑷将车辆交给非本车驾驶员营运或驾驶他人车辆营运;
⑸拒载、中断服务、多收费或无故绕道行驶。
⑹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五、违章处罚和相关规定
根据《镇江市城市客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对下列违章予以处罚:
1 、首次轻微的违章给予教育提醒、责令改正,不予处罚;对首次一般违章的减轻处罚、予以警告,对违章行为限时整改。
2 、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章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同时有两个以上违章行为的,加重处罚,同时给予警告,对违章行为进行整改。多次或者长期违规的,从重处罚,并暂时取消其营运资格,责令参加违章复训,经复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营运。屡教不改的取消其营运资格。
3 、对在车站等窗口地区以及节假日、重大活动、雨雪天气、自然灾害等重要时期的违章,以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违章按上限处罚,直至取消营运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