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安全保障互助金”管理的通知
镇客管〔2007〕6号
各出租汽车公司(中心):
为加强对我市出租汽车企业收费管理,规范企业收费行为,维护出租汽车企业及其出租汽车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安全保障互助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苏出租专治办〔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镇政办发〔2000〕52号《镇江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镇价工〔2006〕230号,镇财综〔2006〕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安全保障互助金”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出租汽车企业可向车主收取安全保障互助金,每辆车不超过6000元。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双方应以合同方式进行约定,合同到期,企业应全额退还。
2、“安全保障互助金”及其利息收入,都必须专户储存、合理使用。
3、“安全保障互助金”是用于处理交通事故应急费用的专项费用,只能用于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急和临时垫付费用的支出,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挪用、更不得用于其它的投资和商业运作。其利息收入可以用于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活动及安全奖励。
4、因交通事故临时支付的“安全保障互助金”,公司或车主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将所借用的费用足额补入“安全保障互助金”专户。
5、出租汽车发生较大的安全事故急需动用“安全保障互助金”3万元以上时,出租汽车企业应先口头向客管处报告,事后应形成书面报告。
6、出租汽车企业每月应向客管处上报“安全保障互助金”收支情况报表,并在公司内部张榜公示。
7、客管处将依据镇政办发〔2000〕5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安全保障互助金”的监管,除平时的监管外,还要将“安全保障互助金”纳入出租汽车企业年度经营资格审验。
8、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出租汽车企业应在三个月内完成专户储存管理。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抄送:市市政公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