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客管〔2007〕14号
各科室:
为了加强我市软环境建设,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镇江市城市客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对出租车司机在经营中,首次轻微违章不予罚款,首次一般违章减轻处罚,屡次违章和重大违章仍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07年11月20日起执行,镇客管〔2007〕12号文件废止。
附1:《首次违章不罚制实用违章项目》
附2:《出租汽车违章罚款项目》
附3:《首次违章不罚款处理意见书》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1:
首次违章不罚制实用违章项目
违章内容 |
适用条款 |
第一次违章 |
第二违章 |
第三次以上违章 |
出租汽车未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识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三十一条 |
责令整改 |
罚款100元 |
罚款500元 |
出租汽车未携带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未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建设部统一式样的营运证副本。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三十一条 |
责令整改 |
罚款100元 |
罚款500元 |
出租汽车应当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计价时间不准、计价损坏、计价器无铅封)。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三十一条 |
责令整改 |
罚款100元 |
罚款500元 |
未携带营运资格证件(营运证正、副本、服务证件)。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三十一条 |
责令整改 |
罚款100元 |
罚款500元 |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装置使用顶灯等客运服务设施(顶灯损坏、有顶灯不挂、晚间顶灯不亮)。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三十一条 |
责令整改 |
罚款100元 |
罚款500元 |
经营者未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服表。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责令整改 |
罚款100元 |
罚款500元 |
附2:
出租汽车违章罚款项目
违章内容 |
适用条款 |
第一次违章 |
第二违章 |
第三次以上违章 |
无经营许可证或车辆营运证擅自从事营运。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罚款。 |
营运证未年审。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审验不合格或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客运资格证件。 |
非城市公共客运车辆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服务标志(识)等城市客运配套设施。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
罚款1000元 |
二次以上罚款3000元 |
无服务资格证件的或者将营运车辆交与无服务资格证的人员营运的。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罚款100元 |
罚款500元 |
罚款1000元 |
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罚款200元 |
罚款500元 |
罚款1000元 |
拒载乘客或中断服务。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罚款300元 |
罚款500元 |
罚款1000元 |
带客故意绕道。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罚款100元 |
罚款500元 |
罚款1000元 |
不执行收费标准,不出具车费发票。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罚款200元 |
罚款500元 |
罚款1000元 |
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罚款500元 |
罚款1500元 |
罚款3000元 |
备注:以上违章在本市重点地段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按上限处罚。